美章网 资料文库 反腐败论文范文

反腐败论文范文

反腐败论文

反腐败论文范文第1篇

(一)通过权力制衡来实现腐败治理的基本观点我国有很多学者通过介绍西方的权力分立制衡思想来主张权力制约理论,认为加强权力制约是实现腐败有效治理的重要理论根据,其推演逻辑与理论主张主要是:首先,权力具有双重性。权力之所以可能产生腐败,是由权力的特性决定的(“绝对的权力产生绝对的腐败”)。权力本身是一把双刃剑,运用得当可以给人类社会带来福祉,运用不当则可能带来腐败。其次,权力具有自我扩张的本性,缺乏制衡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我们甚至可以将腐败公式化为:腐败=权力+缺乏控制力+机会,基于人性恶的假设,缺乏制衡的权力必然倾向于扩张滥用,为个人谋取私利。再次,必须分解权力,以权力制衡权力或通过权利制约监督权力。最后,必须设立权力制衡制度机制。一些专家学者提出:我国的权力结构受前苏联体制影响很大,呈现出一种横向集中于党的系统、纵向集中于中央、党内集中于领导者个人的权力配置结构,国家缺少权力制衡机制。因此,为实现权力的制衡,必须在授予一项权力的同时,就配置与之相应的制衡机制,使权力与权力之间相互均衡,监督和制约,形成良性的、均衡的权力运行状态,使纵向与横向权力之间既互相配合,又达到互相监督和制约的目的。同时,还要完善人民权利对权力的制衡和监督,强化权利对权力监督力度。

(二)对权力制衡理论的评述权力制衡理论是政治学中的经典理论。权力制衡,意味着在制度设计上,通过权力的分解、制约,给权力运行安上刹车装置,防止权力不受任何控制、脱轨运行。然而,讨论任何腐败防治理论都必须在特定的政治体制制度环境下展开,因此,对当代中国科学治理腐败来说,最重要的不是在人大立法权、国务院行政权、“两高”司法权等权力之间再进行大动干戈地“分权制衡”,而更重要的是要在每一项具体权力内部实现对权力的有效监督制约。中国的权力监督制约难以形成的原因之一是权力的高度集中,特别是各单位内部权力高度集中于“一把手”。单位“一把手”往往对本单位权力具有不可否决的行使权。如果“一把手”民主作风强、民主意识浓厚,现有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尚能在有限空间内发挥一定作用;如果单位“一把手”是个人意志强、民主作风淡薄者,现行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便会立刻全部失效,结局是权力行使的整个环节都由“一把手”说了算。所谓副职的分工(实际上就是一种权力的监督制约)、纪委监督、群众监督,都难以切实有效地发挥作用。不受监督制约的“一把手”权力往往不知不觉间滑向滥用,能够解决问题的,只能是在权力腐败变质的情况下,“多行不义必自毙”———案发被查。这种案例并不鲜见。因此,在中国具有现实意义的是必须对“一把手”的权力实现有效的监督制约。谈到中国的权力监督制约,不能不涉及的另外一个问题就是党政分立的问题。在中国共产党早期,对党政分立是有深刻认识的。刘少奇同志曾指出:“我们党是国家的领导者,但是无论何时何地,都不应该用党的组织代替人民代表大会和群众组织,使他们徒有虚名,而无其实。如果那样做,就违反了人民民主制度,就会使我们耳目闭塞,脱离群众,这是十分危险的。”[5]邓小平同志更是提出:“我们绝不能像国民党那样搞‘以党治国’”,“‘以党治国’是麻痹党、腐化党、破坏党、使党脱离群众的最有效的办法”。[6]事实上,现阶段对中国权力监督制约模式破坏性最大、最具普遍性的问题就是党政不分、以党代政。党政分离实际上是一种较佳的政治制度设计。“党”超乎于“政”,通过对“政”思想、组织上的领导,实现对“政”的领导,既有利于使党相对超脱于复杂具体的利益关系,又有利于维护党的权威,较好地实现了人事、行政等权力间的分立、制约、监督。然而,当前的情况是,由于行政权更加具体地涉及到现实利益的分配,许多情况下,一些党委负责人倾向于改变超脱的姿态,“躬行于下”,普遍而广泛地干预行政,导致“以党代政”、“党政不分”,因此,要实现中国的权力分立制衡,呼吁、践行党政分立是切切不可少而又最为紧迫重要的。

二、亨廷顿的腐败理论及其评述

(一)亨廷顿现代化理论简介塞缪尔•菲利普斯•亨廷顿(HuntingtonSamuel•P,1927-2008年),美国当代极负盛名却又颇有争议的保守派政治学家。1968年,他出版《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一书,从宏观上整体论述了新兴国家在走向现代化道路上遇到的种种问题。该书出版后,迅速引起广泛关注。在该书第一章“政治秩序和政治衰朽”中,亨廷顿花了一定篇幅论述新兴国家的腐败问题,这些观点对我国反腐败理论研究产生了重要影响。亨廷顿在《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一书中,对腐败与现代化之间的关系提出如下观点:第一,腐败是现代化的产物,特别是政治意识扩大和政治参与扩大的产物。处于变革时期的国家容易出现腐败现象,腐败程度与社会和经济迅速现代化有关。第二,现代化容易滋生腐败的原因:一是现代化导致社会基本价值观的转变;二是现代化开辟了新的财富和权力来源,助长了腐败行为;三是现代化过程必然是政府权威和各种受制于政府活动增加的过程,而这会导致“政治体制输出方面所造成的变革加剧腐化。”第三,不过,腐败并不是完全无益的,腐败常常可以避免暴力冲突对体制的根本性破坏。腐败与改革有异曲同工之妙,腐败可能成为改革的替代物,腐败和改革结合可能成为革命的替代物。腐化能起到缓解各集团要求改变政策的压力的作用。对于传统规范仍然强大有力的传统社会,一定量的腐化不失为一种打通现代化道路的润滑剂。但这是有限度的,发达的传统社会能因有少量的腐败而使自身得到改善,但是在一个腐化已经盛行的社会里,腐化进一步蔓延就于社会无所裨益了。第四,政党政治是消除腐败的有效手段,在缺乏有效政党的国家里,在个人利益、家庭利益、集团利益和宗族利益占优势的社会里,腐败最盛行。

(二)亨廷顿现代化理论评述亨廷顿的观点是深刻的,一定程度上也在当代中国得到了集中反映。改革开放之前,中国处于僵硬但绝对稳定的传统社会中,腐败虽然在局部地区、特定事件上有所体现(如高层领导的特权腐败),但整体上并未成为中国具有普遍性的问题。而恰恰是改革开放之后,整个中国社会的活力被激发,大跨步迈向现代化的过程中,中国的腐败迅速呈星火燎原、愈演愈烈之势。这恰恰印证了亨廷顿“腐化程度与社会和经济迅速现代化有关”的观点。而亨廷顿关于现代化过程中腐败盛行三个方面原因的诠释,也能较好地解释中国腐败高发的机理,因而一再被中国学者引用。首先,现代化导致价值观的转变。这在当代中国几乎是难以否认的客观现实。在走向现代化的过程中,中国传统的价值观无论是在乡村还是城镇,都遭受到了致命性的打击,当前出现的“笑贫不笑娼”、“羡贪不敬廉”等等不良社会风气,无疑与现代化过程中物质、金钱对人们心理的冲击导致传统价值观的崩溃有关。而反过来,人们价值观的转变又深刻地影响着对待腐败麻木、认同的态度,加剧了腐败的恶化蔓延态势。其次,现代化导致社会财富的增加。虽然中国古代亦有纵欲享乐的种种记载,但与现代社会物质极大繁荣后的穷奢极欲相比,显然还是相形见绌,因此,说社会财富的增加导致腐败的加剧并非言过其实。再次,现代化过程中政府权威的扩大和各种受制于政府活动的增加。这几乎也是不争的事实。当前中国腐败高发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在于国家公权力对市场经营活动干预太多。规范、健全、自由的市场经济并未真正建立。亨廷顿关于腐败三个方面原因的分析一针见血地指出了当前中国在走向现代化过程中腐败浊流的三大源头,给了中国学界很大的启示。但是,亨廷顿理论的缺陷同样明显。亨廷顿理论的局限性在于:其关于腐败原因的分析,仅仅只是告诉了我们“腐败为什么发生”,而没有更进一步告诉我们“如何防治腐败的发生”。亨廷顿的研究,仅仅是一种政治学者敏锐地观察,却缺少政治家应当思考的诸如应当如何布局谋篇,真抓实干的问题。不仅如此,实际上价值观的转变、财富的增加、国家权威的扩张在任何一个国家迈向现代化过程中,都是必然要发生的,那么,根据亨廷顿的观点,给我们的感觉似乎是迈向现代化过程中,腐败是不可克服的痼疾,腐败几乎就是与现代化过程相伴而生的魅影。这显然是人们所不能接受的。人们需要的,不仅是物质文明迅速扩张的现代化,更是政治文明共生成熟的现代化。亨廷顿的论述还告诉我们,当现代化过程结束,社会进入“现代性”之后,政治稳定就会出现,政治稳定中的政治廉洁也必然生长。这显然也是一种过于乐观的臆测。如果不积极开辟途径,堵塞源头,全面科学有效地治理现代化过程中的腐败,腐败显然不会自生自灭。也许,基于以上理由,我们不能不说,亨廷顿关于腐败与现代化关系的论述最多只能算是一种“片面的深刻”。

三、寻租理论下的反腐败及其评述

(一)寻租理论简要介绍寻租理论的最早思想萌芽于20世纪60年代。1967年,美国经济学家戈登•图洛克撰写论文《关于税、垄断和偷窃的福利成本》,提出形成垄断地位也需要投入资源,其原因在于:在垄断形成之前,当事人为达到目的会采取各种方法,包括雇人游说、贿赂官员等,从事这些活动自然需要付出代价、花费资源,而这些资源原本可以用于创造新增财富的生产活动,这样从全社会角度来看这部分资源就是一种损失,由此造成的社会福利损失理应计入垄断的总福利损失。当事人在垄断形成过程中的活动,实际上就是寻租活动。这一整体分析思路和方法就是后来发展起来的寻租理论的基本思想和方法。此后,以布坎南为代表的公共选择学者们在图洛克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寻租基本上是通过政治活动进行的,限制寻租就是要限制政府。1974年,克鲁格在探讨国际贸易保护主义政策形成原因的论文《寻租社会的政治经济学》中首次提出了寻租概念,她发展了图洛克的观点,并在经验上估算了竞争争夺配额过程所造成的损失。该论文使克鲁格成为寻租理论的鼻祖之一,也使其成为寻租理论国际贸易学派的创始人。尽管经济学界不乏关于寻租理论的著述,但何谓寻租,并未形成一个严谨的概念。在运用寻租理论分析公共政策问题,特别是腐败问题时,人们通常认为,“寻租”就是在现代社会生活中最为广泛和常见的非生产性经济活动中,个人或利益集团为了谋取自身利益,面对政府决策和政府官员施加影响、游说、收买等活动。

(二)寻租理论与腐败问题较早将寻租理论与官员腐败问题联系起来的是经济学家麦切尼。麦切尼(Mcchesney,1987)将官员纳入模型,将政客利用行政干预增加私人企业的利润、人为创造租金、诱使私人企业向他们“进贡”作为取得这种租金的条件的行为称为“政治创租”(politicalrentcreation),将政府官员故意提出某项会使私人企业受损的政策作为威胁、迫使企业与之分享既得利益的行为称作“榨租”。寻租理论最早在中国提出是1988年,以吴敬琏为首的一批经济学家率先在《经济社会体制比较》杂志上介绍西方寻租理论。吴敬琏不仅引进了寻租理论,而且还在多种场合介绍、宣传寻租理论,首开我国寻租理论研究之先河。中国的学者们借鉴西方寻租理论分析中国的腐败问题,其主要观点是:首先,寻租是腐败的一种典型表现。从经济学看,腐败是一种寻租活动。我国经济体制处于由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转向分散化的市场经济体制的变型期,市场经济体制的不健全,导致经济活动中以寻租形式出现的腐败行为大量发生。其次,寻租活动的根源在于政府的行政干预。由于政府对公共权力的垄断,以及对经济不适当地干预和管制,这就使得某些个人或利益集团积极寻租。因此,治理腐败的重要措施就是要釜底抽薪,把行政权力同市场交易活动分开。再次,寻租活动的危害不仅在于造成社会资源的大量浪费,引起腐败盛行,导致经济效益低下,而且由于寻租产生既得利益阶层,阻碍改革的进程。消除寻租的另一重要方法就是要就是解除对微观经济活动,包括厂商价格行为的行政管制,放开价格,健全市场经济,加强市场在资源调配中的作用,开展平等竞争。

(三)寻租理论评述寻租理论是经济学上的一个理论。但他并不是一个经济学上十分成熟的理论。经济学界指出:“它没有一个系统的研究体系,没有一个基本的理论研究框架,整个研究工作处于‘诸侯割据’、各自为阵的零散状态;在寻租理论的旗帜下,没有形成一支稳定的、内部分工明确的、相互之间经常沟通交流、共同努力把寻租理论整体推向前进的研究队伍,目前世界各地从事寻租理论研究的学者都是散兵游勇,没有任何一个研究机构有哪怕是相对固定的研究梯队或人员,即使是在寻租理论方面已经颇有建树的几位经济学家也并没有把寻租作为自己唯一的学术主攻方向。”在笔者看来,用寻租理论解释腐败问题,也许用语上方便的需要远远大于理论推演的需要。权力寻租,很容易联系到权力腐败,但寻租理论作为一种经济学理论,却远远显得不够成熟严密。此外,寻租理论看重的是,在制度的不完善的情况下,社会中的个人和利益集团在利益最大化动机的驱使下,不择手段地“公关”,利用官员手中的权力为自己谋取利益。而这种官员手中掌握一定资源、利益分配权力的情况,实际上无论在哪种情况下,都是难以克服的。因此,由寻租理论得出的最重要的反腐败结论,更应当是制定尽可能完善的官员行为规范和工作程序约束官员的行为,规范官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同时加强对官员的廉洁教育,强化其抵御寻租的内心自觉,而不是片面地消除寻租机会。

四、制度反腐败理论及其评述

制度反腐败理论是近年来以清华大学廉政与治理研究中心任建明、程文浩等为代表所倡导的重要的反腐败理论,制度反腐败理论近年来影响颇大,特别是随着2005年1月,中共中央颁布《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提出“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败方针”,“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年5月13日,中共中央颁布《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提出经过5年的扎实工作,建成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基本框架,制度反腐败理论渐渐产生具有主导地位性的影响力。制度反腐败理论的基本观点是:腐败发生的原因是腐败动机与腐败机会媾和的结果,从外在客观原因来说,腐败产生的直接原因,就在于制度上腐败机会的多少,腐败成本的高低,因此,最佳的反腐败策略就在于通过科学的制度设计,减少制度漏洞,强化制度的执行力(这里的制度不仅包括预防制度,还包括教育、惩治等多方面的制度)。制度反腐败理论的合理性是明显的。实际上,从某种意义上说,腐败发生的根本原因就是不遵守制度,突破制度规定运用权力,因此,如果能够建构合理的制度有效制约权力,显然有利于从堵截腐败的发生。不仅如此,诚如任建明教授指出的,制度还具有重要的导向作用:“现实世界中的个人或组织的任何行为都是在具体制度约束下的最大化选择。腐败和廉洁两种行为,都是人在特定制度安排下做出的理性最大化选择。制度对人的行为选择具有支配性的作用。在不同的制度安排下,人的行为选择不同。以某一个领域的腐败为例,之所以系统地发生腐败行为,一定是特定的制度安排的结果。理论上,如果想要预防腐败,最理想的状态是让理性人选择廉洁,这就必须进行制度创新和改革,或改变制度安排。

反腐败论文范文第2篇

首先做一个假设,假设条件是当市民C被交警制止并且罚款金额(ff>0).C想和政府官员O(也是个警察)达成协议。O有政府发的固定工资W,正常情况下(非腐败),罚款f就交给了国家。然而,如果O选择了腐败,和C之间达成了贿赂协议,并且要求C支付一定的钱b(b<f),直接交给O,略过政府。另一方面,假设这个贿赂被发现的可能性大于0小于1,这种情况下,O就要被扣除部分工资,并且要交给政府部门一定的罚款S。我们假设:所有的参与者可以充分估计风险P,把C作为游戏中被动的一个。我们可以得出三种可能性,如表1所示。通过发现临界值W低于O所接受的贿赂来开始试验分析。定理1.在表1中通过支出定义的简单腐败博弈,参与者O只是在他的工资w低于临界值Wc时接受贿赂,也受s,b和p的影响。如果O的工资W<Wc,那么他会接受贿赂;同时,高收入或者等同于Wc时接受贿赂是很冒险的。1.罚金So很高时,Wc变成负值,这就意味着O永远不会接受贿赂。因此,理论上足够高的罚金可以阻止腐败。然而,现实中高罚金制度很少执行和实施。2.临界工资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风险值P和罚金So,在低风险的情况下(P<1),官员O容易腐败,同时高风险又可降低临界工资。与此同时,众所周知和直观的看法是,低工资使得官员倾向于腐败,即使这样,政府也觉得没必要提高工资高于临界值,因为额外收入f可能不超过工资涨幅。在表1中,G有两种行为:(I)使得O的差值Wmin<Wcrit,然后接受腐败(II)公式(1)中定义了付给O的工资Wcrit,诚实的官员能得到额外的收入,这样就可以有效的打击腐败。为了简化分析,如果我们假设不存在最低薪资,例如Wmin=0,我们可以为政府打击腐败限定一个情形。可以很容易看出由于f,S0和b都是正数,两个解都是正实数,两个解中较大的那个解要比1大。此外,可以看出较小的那个解在0和1之间,而且要小于b/(b+f),当S0=0的时候值为无穷大。我们因此得到政府通过提高官员工资Wcrit来消除腐败现象,这样做法的有利的临界值。评论1、我们可以看出在接受贿赂会存在风险,这时政府忽视贿赂比较有利,然而有另外一种情况的存在,当工资提高到阈值之上可以使得政府有净收益,这种情况下贿赂情况将不可取。评论2、现在可以想象政府自身可以影响风险值P.举一个例子,政府付出一定的金额a进行反腐败工作,根据这些支出,定义风险p=p(a)。根据确切的方程式P(a)可以计算出a的最优值。

二、引入奖金制度作为对诚实官员的奖励

假设罚金So不能无限制的提高,政府G仅承担观察者的角色。两个博弈者的选择。为了能够让政府扮演更积极的角色,我们要轻微地调整支付系统。我们假设诚实的官员可以从们交给政府的费用中到的一部分奖金为β∈[0,1]。调整的支出在表2中呈现。由于β>0,这里的Wcrit较在简单情况下的值变小了。政府改变环境的意义在于,即使在非常低检测可能性下,通过实时地调整奖金β可以打击腐败。值得注意公式(2)中的Wcrit在β当f>(1-p)b−PSo时可以为负值。在简单博弈中,理论上负工资从一个收入方面来看是常见的。但是政府部门在实际应用中,我们这么假设是不寻常的或者是不可能的。我们将因此假设w≥0,这意味着有下面这样一个限制条件。评论1定理3的主要结论为政府可以通过不断调整b来进行反腐败获得收益。有趣的是,最优的值是在Wcrit=Wmin的时候,这就意味着政府实际上不用提升工资,只用引入奖金奖励制度。评论2实际上政府不会仅依赖惩罚制度,这就相当于令So=0。在式子(4)中隐含了,如果假设b≈f,那么bopt≈1-p。

三、讨论和总结

反腐败论文范文第3篇

1.忽视一切从实际出发的方法论意义,这是反腐制度与机制滞后的一个重要原因。一切从实际出发是我们党的思想路线的重要前提条件,反腐败工作也应从这一前提出发。制度反腐的一个重要前提,就是必须设计出精准的制度,这就要求必须要从实际出发,从世情、国情、党情出发,针对腐败产生的根源、反腐存在的问题等,不断解放思想,加强制度创新、机制创新、政策创新。否则,制度反腐就可能成为一句空话。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要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管理体系,这突出了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明确了“今后五到十年的反腐工作发展方向反腐政策导向也由侧重教育、防控转向强化惩处监督、推进制度建设”。

2.忽视群众观点和群众路线,反腐过程中存在惩治不力现象,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腐败势必会使党和国家的形象受损,使政府失去公信力,最终丧失民心。群众观点和群众路线是历史唯物主义的重要内容,它是党的优良工作传统,也是反腐败的有力武器。忽视群众观点和群众路线,最终结果必然是损害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3.没有充分发挥意识的能动作用,带来了制度执行困难和权力运行过程中监督不足。“人来源于动物界这一事实已经决定人永远不能摆脱兽性,所以问题永远只能在于摆脱得多些或少些,在于兽性或人性的程度上的差异。”所以,人的意识在腐败中起着内在的作用,它是决定党员干部自身腐还是不腐的关键因素。腐败的出现归根到底就是个人的意志出现偏差,错误的意识指导错误的行动。反腐就必须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不断改造我们的主观世界,完善我们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一旦忽视了人的主观能动性,必然造成制度执行难和监督不足的问题,客观上还会纵容腐败现象的漫延。毕竟,制度设计和实施只是反腐败取得成效的一个基本前提,它自身有着不能克服的局限,不存在万能的制度。

4.忽视唯物辩证法的系统观和方法论,反腐败的合力作用有待加强。唯物辩证法的系统观强调,事物是作为系统而存在的,系统性是事物的根本属性,“系统观点是一种总揽和驾驭全局、顾及事物的各个方面和各个阶段、从事物的整体和过程来思考问题和解决问题、以追求整体最优的思维能力和思想方法”,“腐败问题产生形成机理非常复杂,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因素,不进行统揽全局的顶层设计,腐败的病根难以消除”[8]。

二、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思考反腐败的路径

1.用过程思维观形势,深刻认识事物发展的曲折性和前进性,认清反腐败的紧迫性、长期性和艰巨性。历史唯物论认为,社会的发展是一个有规律可循的过程,既不能脱离也不能超越现有的发展阶段,“运用过程思维看反腐败的客观形势,必须了解腐败问题存在的历史背景、形成机理和现实条件,把反腐放到历史、现实和未来中去考察”。同时要看到,事物的发展不是直线性的,而是波浪式前进螺旋式上升的过程,是前进性和曲折性的统一,反腐败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系统工程,要正视矛盾斗争,也要有必胜的信心。

2.坚持两点论和重点论的统一,完善和落实反腐举措。针对不同的矛盾,既要看到主要矛盾,又要看到次要矛盾;在认识某一矛盾时,既要看到矛盾的主要方面,又要看到矛盾的次要方面,坚持两点论和重点论的统一。在反腐过程中,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惩,是对两点论的正确运用。反腐要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多干让人民满意的好事、实事,加大对党的作风方面突出问题的整治力度,特别是要着力整治庸懒散奢等不良风气,这正是坚持了重点论。要注重把两者统一起来,真正把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3.坚持群众路线和群众观点,重视人的主观能动性,发挥人民群众在反腐中的主体作用。反腐败事关国家发展、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纵观马克思主义政党反腐败斗争的历史,实际就是一部实现、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历史,是一部相信和依靠人民群众的历史。”[1]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是历史的主体。在反腐败制度建立和创新中,要突出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以群众的根本利益为本,要善于问计于民、问政于民、问需于民;在制度执行过程中,进一步完善信访与举报机制,充分调动群众监督的积极性,发挥群众监督的作用;制度的完善要通过群众的实践过程,应该推行阳光政府,让群众能参与到各个环节,发挥群众的创造精神,不断完善各项工作制度。

4.用辩证思维建框架,加强系统配置和合力作用。用全面的、联系的、发展的观点来认识处理问题,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反腐败体系,必须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发展,增强反腐败工作的系统性。十八大报告指出,要坚持中国特色反腐倡廉道路,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方针,全面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要将反腐败融入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建设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纳入“五位一体”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布局,构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把教育的说服力、制度的约束力、监督的制衡力结合起来,发挥系统的合力作用。

反腐败论文范文第4篇

为什么“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政务公开制度究竟是怎样发挥治理腐败作用的?政务公开治理腐败的机理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政务公开通过摒弃暗箱操作减少腐败动机诱发公务人员腐败动机的因素是复杂的,它包括是否拥有处理公共事务的权力;公私之间利益冲突的机会;对公平正义的认知和信念;人性中利己与利他的内在矛盾;法律道德规范的严密程度;公共事务处理过程是否透明;等等。其中,公开透明是遏制私欲和迫使权力遵循法律道德规范的强大力量,因为用权者必须接受社会公众全方位审视,一旦偏离公共利益和办事规范,就会受到批评或问责。在成克杰腐败案中,腐败金额高达4109万元,一笔笔交易几乎都是权力暗箱操作得逞的。为了同广西银兴房屋开发公司进行权钱交易,成克杰在政府、党组从未开会讨论的情况下擅自将该公司从母公司广西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剥离,归他一个人领导。1994年,成克杰又在政府、党组从未开会正式讨论的情况下,把南宁市停车购物城重大建设项目交给银兴公司承建。为了帮助该公司搞到低廉的项目用地,成克杰专门到南宁市召开了只有几个人参加的小型会议,迫使南宁市政府大幅度压低地价。成克杰又多次要求建设银行给银兴公司贷款7000多万元。从立项、压低地价到跑贷款,成克杰收受贿赂2000万元。如法炮制,成克杰还做成了民族宫、拉平隧道洞工程等项目,都是在暗箱操作下完成的,并收取巨额好处费。不管诱发腐败的条件多么复杂,传统权力封闭运行的状况,是诱发成克杰犯罪动机的重要因素。心理学研究成果表明,人的动机来源于主观需求,但潜在动机能否促发现实动机并付诸行动,则受客观情境影响;而人的需求有低层次生理需求和高层次交往与尊重需求的不同,人在秘密情境下自利性生理需求会受到公共场合社会交往与尊重需求的制约,从而遏制现实自利动机的萌生,乃至打消实施腐败行为的侥幸心理。这也正是政务公开能够大大减少腐败动机的根本原因。

(二)政务公开通过提高腐败成本降低腐败发生率政务公开必然改善公众参政议政条件和环境,遏制滥权决策,提高腐败成本,从源头上防治腐败。政务公开具有吸引公众参政议政的强大功效。道理很简单,公开办事规则,公开办事过程,公开办事结果,人们就会很容易确认个人权益和公共利益之所在,并将办事结果与办事规则相对照,对权力行使是否公平公正进行评判和检验,甚至对规则本身的正义性提出意见和建议,从而激发公众捍卫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强烈欲望;一旦公众参政成为现实,不公正的行政行为就会面临质疑、批评、控告和问责,任何腐败行为都将付出惨痛的代价,使滥权谋私者不敢腐败。因为人有自利的一面,同时也有理性的一面,即所谓“理性经济人”,如果其行为后果得不偿失,腐败行为自然会停止,腐败的发生率就会降低,人民对政府的满意率也会随之提高。正因为如此,现代政府都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建设的基本原则。就腐败者而言,如何比较具体情境中腐败的损益并采取行动,是个“黑箱过程”,外人只能推测,难以把握。然而,腐败的客观影响是实实在在的,即腐败高发和人民对政府的不满;通过腐败行为过程与腐败结果的因果关系,人们可以倒推各种影响腐败行为因素的作用,如公民参政提高腐败成本对腐败的抑制作用。腐败不当得利与公共利益存在此消彼长的博弈关系,如果把腐败看成公共利益的损失,或公共事务处理成本的增加,那么,通过比较公开前后处理公共事务的成本收益,就可以透视政务公开提高腐败成本的效应。各地政务公开的实践显示,政务公开提高腐败成本的效应体现于三个主要指标。一是腐败发生率的减少。1995年河北省迁安县乡镇政务公开全面展开,纪检监察信访总量逐年下降,1999年比1995年下降了56.9%;1999年安徽省五河县推行乡镇政务公开后,信访投诉量比1998年减少近60%,意见建议增加110%[4]145,150。二是行政成本的降低。如山东大学通过公开招标实施政府采购后,2002—2004年节约资金近亿元[5];1999年4月甘肃武威地区行署公开公车私用缴费制度和业务接待标准后,地直机关接待费支出比1998年同期下降30%[4]121。三是民众满意率提高。1995年,苏州市群众对税务系统的满意率仅为36%。1996年,苏州市开始推行政务公开,在服务改革基础上加大服务对象监督评议力度,2002年,群众对政府各部门综合满意度达95.5%,中外商平均满意度高达98.5%[6]。这三项指标说明,政务公开提高腐败成本、遏制腐败行为的效果是显著的。

(三)政务公开通过增加腐败风险提高腐败发现率和查处率如果说增加腐败成本是借助“经济人”自利和效用最大化的理性遏制腐败行为,从而降低腐败发生率,那么,增加腐败风险就是凭借社会对以政府为核心的公共事务处理权力的监督,提高腐败发现率和查处率。尽管发现不等于查处,但它是查处腐败案件的重要源泉;前者着眼于遏制腐败行为的过程,后者着眼于查处腐败行为的结果。通过为公众举报提供信息服务,政务公开促进了腐败案件的发现率和查处率。2013年,中央纪委采取了公布内部机构设置、介绍信访举报流程和邀请中央纪委监察部领导接受在线访谈等政务公开举措。9月2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正式开通并公开接受网络举报后,网络举报数量呈现明显上升之势,由1月至4月初每日150—200件,上升到9月2—21日日均超过760件;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受理信访举报件数经过2010—2012年连续几年负增长后,2013年比上年剧增49.2%[7]。相应的,2013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立案件数、结案件数、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数,分别比2012年同期增长11.2%、12.7%、13.3%。这种发现和查处力度对腐败行为的震慑和抑制作用是巨大的。腐败是一个攫取他人或公共利益的过程,不可能由腐败者单独完成,在此期间必有受害者和知情人。只要建立政务公开渠道,并公开相关政务信息,腐败的蛛丝马迹便很容易被发现。在互联网时代,网络成为知情者提供和聚集腐败线索的绝好途径。2009年10月,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调查发现,75.5%的公众最愿意用“网络曝光”参与反腐;2010年3月,调查显示,78.3%的人认同网络举报监督在预防或治理腐败方面能发挥很大作用。事实也是如此,2009年6月25日,青海省人民检察院新闻会披露,在2007年至2009年5月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案件中,70%来自群众的举报;另据中国社科院“中国惩治和预防腐败重大对策研究”课题组调查,在已查处的腐败案件中60%—70%大要案由群众举报发现。譬如,2012年以来,“表哥”、“房叔”之类信息被网络曝光,在公众监督的强大压力下当事官员被迅速查处,这在信息封闭的情形下是不可想象的。

(四)政务公开通过社会压力促发办事规则自我完善的内生机制降低腐败发生率和提高腐败发现率查处率的作用机制,针对的是公然挑战制度规则的腐败行为;对于那些游走于规则空隙或规则本身不合理产生的腐败行为,政务公开治理腐败的机理更带有根本性。这是因为政务公开能够通过社会压力促发办事规则自我完善的内生机制。如果一项制度规则本身不合理,或者是违法的,又不公开,就会产生大面积的腐败。2007年4月18日,《人民日报》报道的一组腐败规则即是如此。其中一则讲述,2005年,河北省东光县文教局下发文件,要求该县办学条件最好的实验小学,将当年招生对象确定为“县城内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干部职工子女”,“不符条件者一律拒收”。这种明显违背国家教育法教育公平原则的规则,产生了极大的负面影响。事件曝光后,有关责任人受到查处,规则被纠正。2008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后,类似情况明显减少。对于那些不违反上位法,但自由裁量空间过大而易于产生腐败的办事制度,将其与办事结果公之于众,不合理规则会在社会公众比较、批评和建议的压力下获得持续完善的动力。近几年,政府财政预算公开由粗到细、三公经费独立公开和基层政府参与式预算规则不断改进等,都与政务公开环境下形成完善规则的内生机制有关。制度正义的作用远远高于个人行为正义,在政务公开的多元参与条件下制度不但日趋完善,而且拥有了正当性;不但约束具体腐败行为,而且矫治抽象行政行为,最终达到官员不能腐的理想制度境界。

二、深化中国特色政务公开的几点思考

中国特色的政务公开是广义的公开,不局限于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要充分发挥治理腐败的作用,既要落实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满足公民对公共信息的需求,又要扩大公开的范围,将涉及公共利益的权力运行关键环节公开化,最大限度地减少腐败发生率和提高腐败发现率。

(一)增加公共决策透明度鉴于问责罢免机制薄弱和高度集权决策体制的现实,中国特色政务公开尤其应当突出决策公开,在权力运行关键环节抑制腐败动机与腐败行为。决策腐败是最大的腐败,一些重大决策失误,往往有权钱交易的背景,少数人暗箱操作,偏离公共利益目标,是腐败治理的重点。2005年6月,李金华审计长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的审计报告显示,10家中央企业原领导人决策失误、管理不善所造成的经济损失高达145亿元,远远高于16亿元转移挪用、贪污受贿金额。据世界银行的估计,“七五”到“九五”期间,我国投资决策失误率在30%左右,资金浪费及经济损失大约在4000亿—5000亿元。尽可能公开决策信息,扩大公众参与,增加决策透明度,应当成为政府行为规范的重要准则。在民众参与意识高涨和方便快捷的网络时代,公共决策部门在决定或办理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时,如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重要人事任免、大额财政资金使用等决策,均应在相应范围和时间内公开决策预案,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完善专家论证,再予以正式决策和实施,确保依法决策和依照科学程序决策,有效避免少数人为了部门或裙带利益的错误决策。

(二)司法公开制度化现代国家的司法机关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守护者,是公民权利的卫士。因此,司法腐败较之其他公共权力的腐败更具危害性,理应是重点治理的领域。但治理效果有限,盛宏文和魏娜在《司法腐败的基本特征及其预防对策》一文的实证研究显示,近20年司法腐败与其他领域腐败并驾齐驱,呈现高端化、渎职化、权力寻租组织化等特征。尤其是高官腐败现象突出,1990—2010年厅局级干部发案人数由70人上升至188人,2007年竟高达930人。司法缺乏透明度,“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屡禁不止,社会大众对司法腐败深恶痛绝,严重损害了社会大众对法治的信心。在各种治理司法腐败的体制机制选项中,司法公开不失为一项政治风险小和治理效果好的措施。2013年,北京海淀法院依照有关法律决定不公开审理李某某等强奸案,但公布了一些社会关注又不损害当事人隐私的信息,结果86.4%的网民评价正面,认为审判公开公正,判罚得当。司法公开是指为了保障公民对案件处理的知情权,司法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公开相关司法活动信息的义务。法院应当在审判流程、裁判文书和执行信息公开的基础上,实行立案信息公开和庭审公开,办案工作全程录音录像;特别是社会关注度高的庭审环节要重点公开,让更多的公民旁听审判,将宪法“审判公开”的原则固定为具体制度。这既可以减少枉法裁判,遏制腐败,也能使公民在直接参与法庭审判中找到主人的切身感受,坚定对法治的信念。

(三)建立官员财产公开制度官员财产公开制度是遏制公共财产非正常地流向官员个人财产的有效制度。在决策公开难以发挥作用的期权腐败领域,官员财产公开成为治理腐败结果的重要战略选择。腐败的结果很大程度表现为财产形式,当其不能说明拥有财产来源的正当性时,便面临腐败指控,易于操作,打击效果明显。到2010年年底,世界银行数据库的176个国家有146个建立了公务员财产公示制度,占83%。建立了官员财产公开制度的国家和地区廉洁状况一般普遍较好;反之,廉洁状况一般普遍较差。党和政府应当尽早明确官员财产公开制度建设的宏观路线图,坚定和维持全社会反腐败信心;立法规范官员财产公开制度,保障官员财产公开内容和标准的一致性;以新晋升官员财产公开为突破口,减少实施制度的阻力;建立金融和房产实名制、反腐败国际合作等配套措施,防止贪腐者隐匿转移财产。

(四)规范和保护公民公开批评举报权利批评与举报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公民参与民主监督、管理国家事务的重要方式。近年来,批评与举报已经成为人民群众监督权力和参与反腐败斗争最经常、最直接的手段。但是,公民在行使这些权利过程中,有时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护。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披露的数据,约有70%的举报人遭受不同程度打击报复[8]。这种情况严重挫伤了群众参与反腐败斗争的积极性。国家在治理腐败过程中,规范和保护公民公开批评举报权利显得日益重要和迫切。首先,党政领导者要确立公民权利导向的现代施政理念,体认“维权是维稳的基础”,保护而不是压制公民公开批评举报权利。其次,严格遵循立法法,批评举报涉及公民基本权利,规范举报和网络监督行为的相关法律应当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而不是由执法部门自我立法。再次,完善举报人保护机制。特别是当举报人的人身安全、财产权利受到威胁时,运用法律的手段制裁针对举报人的打击报复案件,对举报人提供安全和法律救济保护。

反腐败论文范文第5篇

截至目前,十八大以来全国已共有55名省部级以上高官落马。最近的消息是2014年10月11日中央纪委公布的江苏原省委常委、原秘书长赵少麟退居二线8年后被查,以及首位落马的高校正部级官员、国家行政学院原常务副院长何家成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的消息。由于笔者地处广东东莞高校,所以上述55人中的万庆良就可以作为案例进行讲授,因为他是目前落马的省部级官员中唯一一位广东省高官。2014年10月9日,广东原省委常委、原广州市委书记万庆良被开除党籍和公职。另外,广东省2013反腐成绩骄人:共38名厅级干部、421名处级干部和4132名农村基层党员干部被查处“;三公”经费也下降明显: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经费同比下降13.2%,公务接待经费同比下降14.6%,出国(境)经费同比下降25.4%。彰显广东省内反腐败成果的案例很多,较为突出的有2014年7月11日,原广州副市长、增城市委书记曹鉴燎被开除党籍和公职;2014年9月5日,原东莞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梁国英被开除党籍和公职等。这些反腐成果大快人心。

二、十八大后的反腐特点

十八大召开后,党的反腐败工作较之以往有很大不同,至少有以下几个特点:

1.态度坚决高压反腐。十八大以来的短短两年时间里,仅中央层面的新规就达到了30多条,人们称之为“禁令之年”。国家领导人的不懈努力更是凸显了中共反腐的坚决。首先,作为党的一把手,其反腐决心和勇气昭然天下且令人敬佩。有关反腐问题他发表过许多铿锵有力的讲话,也提出过很多具体严格的要求,如“以猛药去疴、重典治乱的决心,以刮骨疗毒、壮士断腕的勇气,坚决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进行到底”;“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要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既坚决查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又切实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无论其职务多高,只要触犯了党纪国法,都要受到严肃追究和严厉惩处”等等。

2.国务院总理坚决支持反腐。他曾讲过“要给权力涂上防腐剂、戴上紧箍咒”。其带领的国务院以实际行动为党的廉政建设做了很好的带头示范。2013年3月10日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公布,除国务院办公厅外,国务院设置组成部门已缩减到25个,进一步在国家层面降低了行政成本,提高了行政效率。

3.必须提及担任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的。他被誉为中共“党鞭”。他曾说“不能让腐败分子有立足之地”。当前,党的反腐工作主要是他在指挥和部署。在他的直接领导下,2003年就已成立的中央巡视组近年来在反腐方面发挥了空前的作用。十八大后,党查办的许多大案要案都是巡视提供的线索,包括全国政协原副主席苏荣,云南原省委书记白恩培,广东原省委常委、广州原市委书记万庆良,海南原省委常委、原副省长谭力等等。

4.重拳打虎强力反腐。十八大以来,党反腐败已不再是“拍拍小苍蝇”了,而是“苍蝇”、“老虎”一起打,尤其是对“大老虎”不再心慈手软和姑息纵容。最具说服力的案例便是重庆案和案。尤其是,他曾担任十七届中央政治局常委,一度是国家政法系统最高领导,可谓真正的位高权重。然而我们看到2014年7月29日,中共中央鉴于涉嫌严重违纪,决定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对其立案审查。虽然案到目前还没有审理宣判,但2013年底,已经被定性,案近乎盖棺定论。该案突破了中共党内“刑不上大夫”传统,是党重拳打虎、强力反腐的最好印证。

5.追责到底持续反腐。过去,官员只要在退休时没有被涉案调查,基本可以安享晚年,因此官场所谓的“59岁现象”较为严重。十八大后,退休不再是贪腐官员的“护身符”。官员退休后如若被发现在位时的贪腐问题,同样要被追究相应责任。就如新近落马的赵少麟,其在退居二线8年后仍被查。另外,中央巡视组要求广东复查茂名官场窝案同样说明这个问题。据2012年广东省纪委官方通报,当时茂名窝案共涉及省管干部24人、县处级干部218人,波及党政部门105个,茂名市辖6个县(区)的主要领导全部涉案,然而该案被立案查处的只有61人,其中省管干部19人、县处级以下干部42人,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的仅20人。今年,中央巡视组进驻广东后要求重新彻查此案。由此,当时被放过的160余人中的原茂名市政协主席冯立梅便于2014年3月因涉嫌严重违纪问题被组织调查,2014年9月因涉嫌受贿犯罪被立案侦查,并被采取强制措施。

6.天罗地网联合反腐。近年来“裸官”(即配偶和子女非因工作关系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一词逐渐走进人们视野,“裸官”问题也日益引起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2010年的全国“两会”上中央党校教授林喆曾谈到“从媒体曝光的情况看,从1995年到2005年,我国有118万官员配偶和子女在国外定居”。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资本外逃十分严重,令人触目惊心、深感痛心。而“裸官”便是制造这种国家损失的最大群体。对此,公安部从2014年7月22日起开展“猎狐2014”境外追逃专项行动,专门缉捕在逃境外经济犯罪嫌疑人,该行动将持续至2014年底。另外,10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外交部等四部门还联合《关于敦促在逃境外经济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在国际上,中国的反腐败工作开始得到越来越多的支持。“裸官”容身境外日益困难。联合多方国际力量,党布下的天罗地网将使腐败分子们无处遁形。中国反腐需要国际追逃的配合,这方面接连传出的消息也令人鼓舞,如瑞士最早或于2018年交出外国人在瑞士银行账户资料,这无疑将极大地助推党的反腐;另外,2014年11月8日在北京召开的亚太经合组织(APEC)第26届部长级会议通过了《北京反腐败宣言》,该文件以“加强反腐国际追逃追赃合作”为核心内容,是中国在国际舞台上主导签署的第一份反腐宣言,且得到了美国的支持。

三、十八大后的反腐展望

十八大后在党的新一届领导集体执政下,老百姓们无不对党的反腐败工作有了更多的期待和展望。

1.制度健全、纪律严明。在目前的反腐败形势下,我们相信今后党的各项制度将更加健全,各种纪律将更加严明。2007年9月13日国家成立预防腐败局,在反腐工作上树立了里程碑。2014年11月,中央批准最高人民检察院成立新反贪总局,进一步加大反腐力度,在反腐工作上筑造起坚实的壁垒,推进铁腕反腐。

2.铲除特权、公平法治。2014年10月20日至23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全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了新的部署,也对党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提出了新的要求。我们相信,中国社会将不再有特权阶层,任何人违反了党纪国法都将一律受到追究和惩罚,未来的中国社会将更加公平法治。

反腐败论文范文第6篇

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核心是加强监督。《党章和行政监察法》赋予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范围包括纪律、作风、廉洁、惩治及责任追究等方面,应该说职能任务十分清楚。但是,长期以来纪检监察机关普遍存在的责任弱化、职能泛化、本职边缘化的问题,为此,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提出了“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这个中心任务,明确职责定位,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腾出时间和精力主抓反腐败工作”的要求。必须看到,目前地税系统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同样存在着责任弱化、职能泛化、本职边缘化的问题,要履行好监督责任,必须从“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抓起。

一是转职能,聚焦主业。地税队伍人多、面广、线长,监督任务繁重的特点,进一步调整完善纪检监察机构,选调精干力量充实纪检监察队伍,形成有利于执纪监督的力量配备、工作机制和制度保障。应把有限的力量集中起来,把职责以外的工作交还主责部门,各级纪检组长在班子中不再分管其他工作,一门心思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二是转方式,强化监督。创造监督条件。应根据监督工作需要,赋予纪检监察部门应有的执纪监督权、信息获取权、线索处置权、案件检查权。譬如,税务部门组织执法检查、内部审计时,纪检监察部门能够全程参加;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有关信息,纪检监察部门有权调阅查看,及时掌握相关信息,以便进行有效监督。突出监督重点。体现税务部门权力的重点是行政管理权和税收执法权,对行使“两权”有决定权的是各级“一把手”,因此,应重点围绕各级“一把手”及掌管人、财、物及税收自由裁量权的岗位和重点环节进行不间断的检查监督。此外,应大力推进权力公开透明运行。促使公开由结果公开向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公开延伸,打破权力运行的封闭性。创新监督办法。“制度加科技”是对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的一次“革命”,已成为一种新的监督理念和方式。地税系统已经基本具备了较强的信息网络技术支撑,应该充分发挥地税系统信息网络技术的作用,围绕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逐步建立一个纵向贯通各基层局,横向涵盖行政审批、行政执法、文书制作、征管查、选案、检查、审理、执行、滞补罚等各关键环节的预防腐败信息系统,连接纪委监察部门,通过存储、分析、识别腐败高发多发环节及其关键部位和关键点,就腐败相关问题发出预警,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予以应对,最终达到预防腐败现象发生的目的。扩大监督范围。实践中,很多案件的曝光查处都是源自群众提供的线索。应建立和实施巡视监督制度,创造条件畅通并拓宽群众参与监督的渠道,充分倾听广大纳税人的声音,确保监督的多层次和全覆盖。

三是转作风,主动作为。地税各级纪检监察部门承担着抓好政风行风的重任,发挥好自身的表率作用至关重要,应加强思想政治学习和党性锻炼,坚决做到不越道德底线,不触纪律红线,不碰法律高压线,树立正气、正派、正直的职业操守,培养忠诚于党、忠诚于人民、忠诚于纪检监察事业的优良品质,积极主动协助同级党组抓好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自觉维护党章和党内法规,严明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财经纪律。严厉惩治各种腐败现象,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惩“,老虎“”苍蝇”一起打。持之以恒抓好中央八项规定的贯彻落实,促进地税系统政风行风的根本好转。通过锲而不舍地努力,开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新局面。

二、抓要害,在惩处追责上动真格

惩治追责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最直接的手段和最有力的武器之一。近年来,地税系统依法依纪处理了个别税收职务犯罪的害群之马,在全系统产生了巨大的震慑和教育作用。但也有个别地方个别单位,惩处追责做得不到位,主要表现在:

一是检查考核流于形式。少数单位没有制定严格科学具有操作性的考评、考核办法,没有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只在年底综合检查时,才“搭车”进行一次检查,只要不出现大的问题,就算过关。

二是执纪偏宽偏软。有的领导心存顾虑,对本单位反腐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敢监督、不敢揭露、不敢纠正,对干部存在的缺点和不良苗头不批评、不指正,甚至放任自流,撒手不管,致使小错酿成大错。三是责任追究乏力。干部出了问题本应及时处理,追究其应负的责任,但是往往碍于情面,回避矛盾,或为了维护小团体所谓的“整体利益”把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不了了之。少数领导甚至对一些违纪人员包庇袒护,帮助违纪人员逃避责任追究,免于纪律处分或刑事处分。久而久之,严重影响了党风廉政和反腐败工作的成效。履行“两个责任”必须用好惩处追责这个武器。一是加强检查监督。应按照落实“两个责任”的任务、目标和要求,定期不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对“两个责任”不落实的问题及时发现及时纠正,对党员干部可能出现的苗头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早查处,杜绝不落实成常态化,防止干部在腐败的道路上越走越远、越陷越深。二是惩处零容忍。做到有案必查、有腐必惩“,老虎“”苍蝇”一起打。特别是对当前形势下仍抱有侥幸心理的贪腐行为,不论涉及谁,不论职务高低,只要有腐败问题,都要严肃查处,绝不能养痈遗患。

反腐败论文范文第7篇

1.科技含量高⑴利用现代科技建立数据信息库。以信息技术、通讯技术、网络技术、财会审计技术、影像技术为主要手段,以开发电子网络反腐舆情监控系统为主要载体,运用控制论和信息论的原理及信息反馈控制模型,建立纪检、检察、金融、地产、财税等有关部门电子科技网络信息对接平台。健全反腐败情报信息管理软件系统和公职人员廉洁数据信息库,包括家庭成员、直系亲属户籍资料、人事档案、个人及家庭收入纳税、缴纳保险情况、个人银行账户及存款、证券、股权、汽车、珠宝、房产、信用、守法记录等纳入全国统一的公职人员名单信息管理查询系统中。⑵利用网络技术建立网络对接平台。发展智能搜索技术、语音识别技术、数据挖掘技术、信息关防和过滤等网络技术,自动实现与主流网站搜索系统的对接,整合相关系统公职人员的廉政情报信息资源,构建反腐败情报信息电子网络管理平台。⑶利用多种科技手段实现电子监控预警。将电子监测、电子预警等多种现代信息技术、通讯技术广泛运用于反腐败情报信息收集、整理、分析、交流的各个环节,加强对社会舆论、举报信息、网上反腐舆情的跟踪监控,注意从中发现和排查案件线索,对公职人员工作生活中的资金交易数据、职务消费、家庭生活重大事项和可疑线索及时发现,进行集中收集,并依据巨量数据的实证分析甄别,初步判断公职人员的清廉程度,及时预警并向纪检检察机关移交分析结果,实现对潜在腐败行为主动的全天候多领域全方位网络分析监测的同步监控。

2.来源渠道宽⑴举报信息源。反腐败情报信息收集和获取渠道宽,群众举报、单位和个人控告,二奶反腐、小偷反腐、情人反腐中牵涉的腐败信息等,70%的腐败案件线索来自群众举报。⑵纪检检察机关侦办信息源。纪检检察机关利用常规公开手段收集、通过秘密力量收集、利用科技侦查手段收集到的情报信息;审计、巡视工作中掌握的单位和干部违纪违法信息,如中央巡视组发现陈良宇、黄瑶、侯伍杰、徐国健、李宝金、宋勇、杜世成、何闽旭等高级领导干部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纪检监察工作人员和公安干警在办案中发现的线索;犯罪人员自首和检举的涉案信息。⑶社会媒体信息源。社会新闻媒体、网络舆情等披露的腐败情报信息,如“天价烟”周久耕、“微博开房”谢志强、“表哥”杨达才、“淫照视频”雷政富、“番禺房叔”蔡斌等。

3.侦查科学化⑴预见性强。情报信息系统所运用的计算机监测分析系统可获授权进入各相关机构领域和有关公职人员监管部门的数据库,及时获取即时数据,查询档案数据,提高了反腐败工作的系统性、预见性、规律性。⑵协调性强。增强了反腐败相关部门的工作协调性,拓宽了发现腐败线索的渠道,这就为纪检检察机关及时开展涉嫌腐败案件调查分析甄别提供了极大方便。⑶隐蔽性强。情报信息系统专业人员凭借授权,在室内对数据库及相关系统情报信息进行秘密搜索监测监控,不会打草惊蛇,增强了腐败案件侦查工作的及时性与隐蔽性[2]。

4.预警功能强⑴具有防范功能,使公职人员“不能腐”。通过网络技术将法律法规、工作程序纳入信息化管理系统,将管理过程和管理内容公开上网,可以使权力在运行过程中公开、透明,使权力运行处在严格的监督制约之下,这样能克服权力运行过程中的随意性、主观性、隐蔽性,有利于约束和规范权力行为,使腐败者“不能为”。⑵具有惩戒功能,使公职人员“不敢腐”。通过网络技术将管理过程和内容进行公开,提高政务财务管理的透明度,加大公众对公共权力行为的监督力度,坚持对人(腐败的高危人群)、行为(腐败的高危空间)、事项(腐败的高危因素)进行全面控制,全天候监督,使日常工作程序规范化,一旦权力脱轨变异,出现腐败行为系统就会自动报警,使腐败者在一些关键环节上“不敢为”。⑶具有保障功能,使公职人员“不易腐”。通过网络技术收集、整理、分析、甄别公职人员的家庭财产状况、房产数量与收入的对比、公务消费次数额度、家庭重大事项、家庭成员从业出国、离任审计、群众举报等情报信息,评价判断公职人员的清廉程度,及时警示,使其不易腐败,为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提供了有力工具。

二、反腐败情报信息系统构建困局

1.反腐败情报信息系统组织整合不到位⑴各部门职能重叠,各自为战,整体效能弱。一些跨部门、深层次的制度性、体制性问题仍在制约着反腐败情报信息系统管理平台的建设。纪检、监察、检察机关都设有举报或信访办公室等反腐败情报信息工作部门,金融、房地产、审计及其他党政机关也设有举报室或举报箱,但各部门情报信息机构职能重叠,各自为战,又缺乏大量专业人才,各项配套设施不完善,科技手段短缺,整体效能弱。规范化的反腐败情报信息工作机制不健全,情报信息分散,相互封闭,部门间转递、沟通成本高,情报信息收集、分析、管理、综合利用率低,不利于举报人和举报信息的保密,还会造成各机构“抢案子”或者“踢皮球”的状况。大多数案件由纪检监察机关第一时间发现并进行初查,由于缺乏强制措施,其首先要寻求公安、审计、质检等机构的配合,为当事人串供、逃逸以及转移、销毁相关证据创造了机会,致使反腐败情报信息成案率低,查处率低,制约了情报信息作为一种反腐败侦查资源的整体效能的发挥。⑵收集整理工作局限性突出。反腐败情报信息收集整理工作主要是在纪委、监察、检察、公安部门有关内部机关,以及行政区划之间各自为政的“条条”和“块块”。这些部门尽管掌握着各自领域大量基础性、原生性、动态性情报信息,但收集整理仅是局限于本部门、本系统、本地区,相互合作配合少,缺乏全局性和整体性。⑶信息缺乏独立完整性。目前反腐败情报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没有形成专业化的组织队伍,也没有形成独立的专业情报信息数据库。尽管纪委、组织、检察机关建立了领导干部廉政档案信息管理系统、全国干部人事管理信息系统、犯罪行贿档案查询系统等,但是这些系统涉及面窄,仅是涉及领导干部管理和廉政信息的某一方面,情报信息数据单一,分析评价片面,独立完整的部级上下对接、左右连通的反腐败情报信息收集、交流和分析系统至今尚未建立[3]。

2.反腐败情报信息系统法规制度不完善⑴反腐立法滞后。目前我国反腐立法仍然存在立法级别低、权威性不够、范围狭窄、内容不系统、体系不完整、条文滞后的情况。系统地阐明举报人权利和义务的《举报法》没有制定,现有保护举报人的制度存在很多缺陷,有关保护举报人和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惩罚条款的规定散见在各种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中,规定过于原则,可操作性差,缺乏明确的惩处机制和程序规范。《机关事务管理条例》规定县以上政府应当将“三公经费”纳入预算管理,并定期监督,但如何公布、公布哪些具体事项等不具体。《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原则性多,操作性差。⑵反腐立法层次低。如199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的《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从立法和执法操作要求来看,还需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尚属于部门规章性质,缺乏权威性、独立性和应有的刚性。2010年中央印发的《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在实践中往往流于形式,而其他散见于地方各项规定中的“治裸”举措,又缺乏系统性和权威性。⑶反腐情报信息管理法规缺乏。《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法规体系存在职权重叠和真空地带,覆盖范围有限,可操作性差[4]。一部跨部门、跨系统的反腐败情报信息管理法律法规尚未建立,对情报信息机构的设置、管理的模式、纪检检察机关在反腐败情报信息体系建设中的地位、权利与义务、情报信息主体、内容等,法律法规都没有明确的界定。

3.反腐败情报信息系统网络体系不健全⑴各行业情报信息系统尚未完全健全。各行业情报信息系统不健全,如房地产管理部门由于思想观念上的束缚和人为的阻碍,各地个人住房信息系统还没完全建立,全国住房信息联网尚未对接开通,住建部不设住房产权查询端口、不设授权查询权限、查询结果不作为法院判决和行政处罚依据[5]。⑵各地反腐败情报信息系统开发进展不平衡,各地各级系统联网不足。一些欠发达地区运用的广度和深度远远不够,依然处于小范围试点阶段,各地在软件开发和维护的投入方面悬殊较大,一些部门和单位对科技反腐的战略意义认识不足,一些部门和单位则担心科技反腐会触动现有的权力结构和既得利益,对科技反腐采取消极抵制态度,导致信息资源综合利用率低,系统之间缺乏有效整合,使得科技反腐流于形式,不能发挥其真正的作用。⑶体制外与体制内的反腐败情报信息系统尚未完全对接。新闻媒体、社会组织网站经常披露一些公职人员的工作、生活情况和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这些社会信息涉及许多腐败舆情,但纪检监察情报信息网与新闻媒体、社会组织网站、社会舆情缺乏规范化经常化的对接。

4.反腐败情报信息收集分析共享机制不畅通⑴情报信息收集量不足。没有一个统一的反腐败情报信息征集标准可以涵盖所有地区行业部门的情报信息,导致在收集情报信息过程中,内容各异,主观性比较大。数字化建设滞后,反腐败情报信息系统的管理是一个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各地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公职人员,而各地各部门信息化程度却参差不齐,有的信息化程度较低的地区部门,要从原始档案中逐个选择情报信息,其工作难度非常大,提交的材料也不完整。再加上社会网络情报信息动态性强,信息量大,更难以全面收集。科技反腐主要运用于一些群众反映强烈、腐败易发高发的领域,网络系统的信息量明显不足,仅涉及对执行权、监督权的程序性规范,较少涉及决策权。⑵情报信息甄别分析权威性不强。纪检检察机关是反腐败的权威机构,但其预防腐败情报信息收集、缺乏整体性,内部没有专门的分析机构和部门,没有一批专业分析人才,这样即使形成某一个分析报告,也缺乏全局性、前瞻性。⑶情报信息交流共享不够。由于腐败犯罪档案查询结论不具有法律效力,导致相关部门可查可不查的现象突出。同时,情报信息系统电子平台不对接,合作交流工作滞后,跨境预防腐败犯罪情报信息交流处于空白,如大量贪官携款外逃,长期滞留境外等,各系统不能发挥整体效应。

三、反腐败情报信息系统构建路径

1.整合反腐败情报信息系统组织资源⑴建立中纪委统一领导、管理的反腐败情报信息系统管理中心。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加强党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统一领导。”因此,要将纪检监察机关举报信息管理系统和领导干部廉政档案信息系统、组织人事部门干部人事管理信息系统、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公安机关社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人民银行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管理系统、工商部门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房地产部门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外事部门党政干部出国(出境)综合信息系统、国资部门国有企业反腐败情报信息系统、行政执法部门电子监察系统等有关公职人员的廉洁情报信息系统进行整合,构建一个中纪委领导的集中、统一、高效的反腐败情报信息系统平台,实行网络端口链接,收集基础性情报信息,对举报线索、网络腐败舆情等信息实现统一管理,发挥情报信息机构的“收集中心、管理中心和服务中心”作用,对公职人员实施全天候廉洁监测。⑵加强情报信息系统组织建设。在中央、省市两级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独立的反腐败情报信息系统管理组织,内设情报信息收整理集、分析监测、交流共享等机构,配备高素质的情报信息专门人才,建立健全情报信息收集、分析、管理、应用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强化反腐败情报信息工作的组织保障。⑶建立健全反腐败情报信息系统管理和专业化情报信息分析队伍准入制度。探索建立情报信息职业资格考试和晋升制度,选调熟悉财经、金融、法律、审计、计算机信息技术等专业知识的人员进入情报信息系统管理机构,提高情报信息收集分析研判能力,建立反腐败情报信息工作的专业化队伍,建立反腐败情报信息员制度[6],扩大社会反腐败情报信息员队伍。

2.完善反腐败情报信息系统法律制度⑴健全反腐败情报信息管理法规制度。制定反腐败情报信息系统法规,明确界定情报信息范围、主体、人员队伍和工作机制等内容,收集整理、分析甄别、运用反馈、交流共享等环节,公开调查、秘密侦查和测谎监测等方式,数据库建设和技术软件开发兼容等标准,保障反腐败情报信息收集、整理、分析、交流工作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健全情报信息来源、管理、分析、评估、交流共享等制度,实行反腐败情报信息系统查询权限限定制度,通过系统权限设计,建立纪检机关统一逐级查询平台,设定查询端口,锁定查询权限,对公职人员的财产、公务消费等信息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法授权查询。⑵制定《反腐败举报法》。健全举报工作程序性法规,规范举报和网络反腐程序、时限,保障及时受理、核查、处理、反馈。完善举报人和证人保护机制,明确举报人和证人的人身安全、医疗费用、生活补助、抚恤金、工作及举报奖励基金等具体规定。健全反腐败救济保障制度,对打击报复举报人、泄密失职等行为设置严厉的制裁措施。明确举报人和证人的法律责任,对举报者和揭发者的权利和义务进行规制。规范网络举报行为,对不实散布信息者进行规制,对诬告、诽谤者追究法律责任,对因受恶意发帖或网络不实举报而造成被发帖人或被举报人的名誉权、隐私权及其他个人合法权益受损的进行物质精神补偿等[7]。⑶制定《政务信息公开法》和《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明确政务财务公开的方式、范围、时间,公开的责任义务,将公务消费分类纳入政务信息公开范围,将公职人员财产和家庭生活重大事项申报法制化。加大反腐倡廉信息公开力度,完善新闻发言人和重大案件通报制度,及时公开反腐败工作的信息,引导社会舆论。修改《保密法》,科学界定公开与保密的界限。

3.健全反腐败情报信息系统网络体系⑴建立统一的反腐败情报信息网。建立公职人员廉洁从政情报信息数据库系统,包括特定人员信息库。法人单位信息库、资产动向信息库、行踪轨迹信息库、案件管理信息库、举报线索信息库、领导干部财产家庭重大事项申报和离任审计信息库[8],将公职人员住房、投资、配偶子女从业、责任审计、考核测评等情况纳入数据信息库。建立公务消费、家庭财产收入、因公出国(境)、公职人员违纪违法档案等信息查询系统,完善网上举报和受理系统完整的网络信息平台机制,做到预防、发现、查处、反馈整个流程规范化、法治化,反腐手段精细化。⑵建立权力运行电子监控体系。建立跨地域、跨部门的电子监控体系,开发权力运行程序电子软件,把科学决策、组织人事、财务管理以及行政审批、公共交易、自由裁量权行使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运行程序设计进去。全面推行公共交易和公务消费电子货币化,实行公车红色牌照制定点维修、公务定点接待和使用报销分离制,实行政务在网上公开、审批在网上运行、资源在网上交易、资金在网上流通、监督在网上实施。在发现案件线索、查处腐败案件方面,最大限度地发挥网络信息共享、电子留痕的作用。建立“科技反腐工程”援助机制,对欠发达地区提供财政倾斜,支援中西部地区软件系统的开发。对网络实施严格管理,保障网络安全与信息安全。⑶健全反腐败情报信息监测预警机制。构建腐败监测预警体系,科学设计廉政风险监测预警规划和建模,明确监测预警目标、廉洁量化和腐败风险评价指数,制定一套廉洁度量评估方法,通过多种形式进行动态检测和科学客观的量化评价。建立腐败风险三色预警机制,对蓝色预警人员加强跟踪监测,黄色预警人员进行重点监测,红色预警人员进行立案侦查。通过准确、客观的数据综合反映廉洁状况,充分发挥监测预警的“指挥棒”“度量衡”和“推进器”作用。

反腐败论文范文第8篇

公务员体制改革的历程便是指进行公务员反腐工作并不断深化的历程,如何对公务员的体制进行改革应该结合不同历史时期的具体特点加以确定。我国公务员的体制改革历程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改革准备阶段。这段时期从1984年8月到1986年底。改革起草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对当时所实行的公务员制度进行了分析与总结,将公务员体制改革的基本思路拟定出来,各级政府在实践中继续不断调整与完善。此次改革开始意识到公务员队伍中腐败问题的日益严重,并着手从内部人员开始改革。

2、决策形成阶段。这段时期从1987年到1988年4月。通过了第一阶段起草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率先开展了公务员制度的试点工作,为下一步公务员制度的正式改革做准备,积累经验。此次改革确定了防腐工作的主体为国家公务员。

3、试运行阶段。这段时期从1988年4月到1993年9月。国家政府通过成立人事部使得公务员制度在我国20多个省市逐步推行开来,并且公务员体制改革进一步得到深化。在此次改革中正式出行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对于公务员防腐措施制度有了初步的规定。

4、确立推行阶段。这段时期从1993年10月到2005年4月。在此时期内,国家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并且改革初见成效,在多方面的支持与努力下,我国公务员的整体素质逐渐加强,职责分工较以往更加明确。并且随即出台颁布了许多细则法规,以法律的形式对公务员防腐问题作了强制性的规定。

5、发展完善阶段。这段时期从2005年4月至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出台,国家正式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我国公务员制度,改革进入了关键的攻坚阶段,并且公务员体制开始出现了职业化的苗头,国家防腐败局成立,我国的公务员防腐工作正逐步开展与完善。综合以上公务员体制改革各阶段过程可以发现,我国的公务员反腐工作已取得一定的实效,公务员的普遍职业素质都有了很大的提高。

二、我国公务员体制改革趋势

在西方的许多的国家,腐败现象有了很好的遏制,因此在我国公务员防腐工作方面可以借鉴其有用经验。

1、权利分工明确化,减少腐败滋生的空间在权力分工方面,加拿大政府做的很好。具体有以下几点:1)“量体裁衣”,进行具体职位具体分析,每一个职位都要进行详细的规划;2)将职位进行简化,相似职位的说明书进行通用;3)对职位说明书的内容进行精华,不出现模糊不清,责任疑问点的存在状况。对于我国政府而言可以对机构的内设岗位、每个人的工作职责进行重新梳理、细化,并且编制《内部岗责手册》和《岗位工作说明书》,进行公布张贴,结合具体部门的工作职责,将岗位职责落实到公务员个人,使公务员职能更加细致化、专业化、透明化。

2、使雇员向职业化转变,规范公务员的行为在雇员职业化措施方面,新西兰是个值得借鉴的国家。新西兰通过改革将原先高度集权、规范制与官僚化的国家变为了今天的雇员式官员制度。职业化是指由某种特定、专门的知识技能形成的特定领域。公务员职业化是在社会分工日益明确的背景下,而逐渐形成的具备一定职业准入、职业技能与职业规范的新职业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公务员素质不断提高,向专业化发展,公务员精神也日益内化。这些变化都可以有效预防公务员腐败状况的发生。对于我国政府而言可以像对于教师职业化所采取的创办师范院校、设立相关专业的做法一样,也设立专门的培养公务员的院校以及专业,按照公务员的培养标准对学生进行预先培养。

3、使各部门运作过程透明化,呼吁全民共同防腐美国的一位名叫威尔逊的政治学家提出了著名的“金鱼缸效应”。这主要强调了行政过程的高度透明化,对于因权力滥用而造成的腐败可以有效遏制。因其高效性、实用性被各国所采用。腐败与金钱的交易分不开,因此必须进行监督,既增加行政的透明性,从财产申报、财务公开等方面来实施,对暗箱操作坚决打压,将腐败扼制在摇篮中。我国应采取的措施是将重大的财务事件在网站或者报纸等媒体进行公布,以此来防止专款在下拨过程中的层层克扣,并设立政府信箱、举报电话等,设立一定的奖励,鼓励全民进行监督,保证公务员队伍的清明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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